鄂发〔2005〕16号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充分发挥工商联在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中的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工商联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性
1、加强工商联工作,有利于促进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的贡献越来越大。为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国务院下发了《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3号文件,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对于解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面临的困难、问题,增强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创业、兴业信心,鼓励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必将产生重要影响。工商联作为党联系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桥梁和纽带、政府管理非公有制企业的助手,有独特的优势和作用。积极支持工商联履行职责,发挥作用,对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加强工商联工作,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巩固爱国统一战线,促进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随着改革的深入、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新的社会阶层不断涌现,特别是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迅速扩大,成为社会主义建设的重要力量。工商联要配合党和政府工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进行团结、帮助、引导、教育。通过发挥工商联的作用,将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紧密团结在党的周围,引导他们遵章守法、造福社会,帮助他们健康成长,有利于扩大党的群众基础和爱国统一战线,巩固社会主义经济基础和共产党的执政地位。
3、加强工商联工作,有利于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党和政府的中心工作服务。只有凝聚各方力量,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才能更快更好地推动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工商联作为民间商会和人民团体,要注重和发挥在调动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积极因素方面的重要作用,为党和政府分忧解难,让各级党委和政府集中精力谋全局、管宏观、抓大事。
4、加强工商联工作,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建设和谐湖北,促进中部地区崛起。工商联协助政府抓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建设,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有利于优化经济结构,提高经济运行质量;有利于增加税收,增强实力;有利于扩大就业,促进共同富裕;有利于减缓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建设和谐湖北,促进中部地区崛起;有利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充分认识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工商联工作的重要意义,使工商联成为名副其实的桥梁、纽带和助手。各级工商联要在以下方面更加有所作为:坚持统战性,在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上更加有所作为;突出经济性,在招商引资和促进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上更加有所作为;体现民间性,在发展和团结会员、商会建设、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上更加有所作为。
二、充分发挥工商联的职能作用
5、切实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职能。工商联是人民政协的重要组成单位,参与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参政议政是工商联的重要职能。各级党委、政府要重视发挥工商联参政议政的作用,研究制定有关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政策、措施,要征求工商联意见;组织有关经济活动,召开相关重要会议要安排工商联参加;成立非公有制经济协调机构,应吸收工商联为成员单位。要通过工商联及时了解并反映非公有制企业的要求、建议和呼声。要适应非公有制经济迅速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队伍不断发展壮大的形势,适当增加工商联界别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名额。
6、进一步发挥民主监督作用。开展民主监督,畅通下情上达和上情下达的渠道,是工商联发挥桥梁、纽带和助手作用的重要方式。各级政府部门可以采取聘请工商联会员为行风评议员、执法监督员等方式,发挥工商联的民主监督作用。工商联要积极配合党委、政府组织非公有制企业对政府相关部门进行行风评议,协助纠风办定期开展“百家非公有制企业评行风”活动。要建立政府与非公有制企业沟通的制度,搭建政府领导与非公有制企业家对话的平台。
7、加强会员队伍和商会组织建设。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规律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要求,将广大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特别是把那些有政治觉悟、有实力、有代表性、热心工商联工作的企业家吸收到工商联组织中来,不断壮大工商联会员队伍。要加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协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的领导、组建、调整和管理,注意乡镇和街道商会的建设。工商联作为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内行业商会(协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的业务主管单位,应加强对上述商会(协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的帮助和指导,向政府反映它们的要求,推动它们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内部建设,支持和协助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8、努力为非公有制企业服务。省和市(州)工商联成立非公有制企业服务中心,有条件的县(市、区)工商联也可成立服务中心,为非公有制企业提供协调、联络、信息、科技、管理、培训、法律、咨询、会计、审计、融资、人才交流等方面的服务。依照法律和《中国工商业联合会章程》,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各级工商联要加强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和外国工商社团及工商经济界的联系,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开拓国内外市场,促进经济、技术和贸易合作,协助引进资金、技术、人才。
9、协助政府积极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工商联要充分发挥自身特殊优势和民间商会在市场经济中的独特作用,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工作力度。要创新招商工作方式,将招商引资与实施光彩项目和“回归工程”结合起来,以商招商、以会招商,为做强做大非公有制经济搭建平台。各级党委和政府应支持工商联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协调有关项目的落实,解决招商经费不足等具体困难。
10、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开发工作。工商联要积极参与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现状调研,主动提供有关情况,协助研究制定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规划,并做好与全省人才建设总体规划的衔接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抓好非公有制经济各类人才的培训工作,大力培养非公有制企业急需的中高级经营管理人才;配合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做好非公有制企业专门人才、能工巧匠的开发及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等方面的工作;改进非公有制企业传统的管理模式,加大引才力度,引入竞争机制,不断提升非公有制企业人才资源开发管理水平。按照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协助会员企业建立健全企业档案,建立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数据库。
11、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的思想政治工作。各级工商联要积极组织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开展以“争当合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为主题,以“爱国、敬业、诚信、守法、奉献”教育和“致富思源、富而思进”教育为主要内容的思想政治工作,引导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自觉地把企业的发展与国家的发展结合起来,把个人富裕与全体人民的共同富裕结合起来,把遵循市场法则与发扬社会主义道德结合起来,积极投身“光彩事业”、扶贫开发、安置就业等各项社会事业,做合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营造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党和国家有关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方针政策,宣传非公有制企业和非公有制企业家中的先进典型。积极承办和实施各级党委、政府对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或非公有制企业的专项表彰活动,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中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劳动模范及其他重要社会荣誉评选候选人的推荐和审核工作。
12、做好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政治安排的推荐工作。各级工商联要协助党委、政府有组织、有计划地将政治合格、社会贡献大、有一定参政议政能力的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推荐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工商联执委;向司法机关和行政执法部门推荐优秀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人民陪审员、特约监察员、检察员、行风评议员等特邀职务。
13、协助有关方面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新型社会组织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的指导。各级工商联党组要协助党委组织部门抓好非公有制企业和工商联管理的行业商会(协会)、同业公会、异地商会等新型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突出抓好党组织组建和党员发展工作,不断壮大党的力量,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积极研究和探索发挥非公有制企业和新型社会组织中党组织和党员作用的有效途径,为它们的快速健康发展提供组织保证。大力推进“党员安家工程”,切实加强组织建设,不断理顺党组织隶属关系,有条件的工商联应成立直属会员企业党委。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主的教育和引导,充分发挥他们的政治参与热情。积极支持并协助有关方面加强对非公有制企业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工作的指导。
14、建立协调机制,沟通非公有制企业与政府部门的联系。工商联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建立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健康发展、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的工作协调机制和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与组织、人事部门的联系制度,加强非公有制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建立与政法部门的联系制度,为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建立与金融部门的联系制度,指导和帮助非公有制企业解决融资难问题;建立与劳动保障、扶贫工作部门和工会组织的联系制度,联合开展招工扶贫安置就业工作;配合相关部门建立和完善非公有制企业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帮助非公有制企业依法规范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制度和工资分配制度,健全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
15、积极承办党委、政府交办的相关工作事宜。各级工商联要认真承办当地党委、政府和上级工商联交办及委托的工作任务,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和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成长的相关工作。
三、不断加强工商联自身建设
16、充分发挥工商联党组的核心领导作用和会长班子集体领导作用。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努力把工商联领导班子建设成具有凝聚力、号召力、战斗力的领导集体。工商联党组要切实发挥领导核心作用,正确处理好党组书记和会长、党内干部和党外干部、专职会长(副会长)和兼职会长(副会长)的关系。注重发挥党外领导干部和兼职会长(副会长)的作用。
17、着力提高工商联干部的思想业务素质。各级工商联干部要充分认识自身肩负的历史责任,牢固树立服务思想,转变机关作风,努力学习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学习统一战线理论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理论,增强参政议政的能力、团结凝聚会员的能力、帮助非公有制企业发展的能力、引导教育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健康成长的能力和协调落实的能力。加强思想、作风和廉政建设,树立工商联干部队伍的良好形象。
18、切实加强各级工商联组织建设和机关建设。上一级工商联要加强对下一级工商联工作的指导,推进工商联组织建设。要加强上下联系和互动,形成合力,增强活力。各级工商联要转变观念,振奋精神,克服困难,主动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各级工商联机关规范化建设,进一步建立健全机关各项规章制度,完善工作程序,实现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效能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效益。
四、切实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
19、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对工商联工作的领导,把工商联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党委和政府各明确一名领导同志分管工商联工作,定期听取工作汇报,检查指导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商联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支持和帮助工商联组织依照法律和章程,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
20、切实加强工商联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建设。党委统战部要加强对工商联党组的领导和对工商联工作的指导,积极向党委组织部门推荐工商联党组书记、会长和副会长人选。选配政治坚定、思想解放、懂统一战线政策、熟悉经济工作、热爱工商联事业、符合条件的干部担任工商联领导职务。健全工商联党组班子,工商联党组书记可由同级党委统战部副部长兼任。因工作需要又有条件的各级工商联会长,可安排到同级人大或政协任职;工商联领导班子中一般可安排一名成员担任同级人大常委会委员。根据工商联工作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需要,应适当增加各级工商联兼职副会长、常委和执委名额。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试行选配非公有制经济代表人士担任会长。加大工商联干部的培养、选拔和交流的力度。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在安排干部培训、挂职锻炼、轮岗交流时,要把工商联干部纳入计划,统筹安排。
21、不断改善工商联工作条件。根据工商联工作任务和形势发展的需要,调整充实工作力量;在财力许可下,对工商联工作经费和工作用车按有关规定给予保障;及时解决各级工商联工作中的其他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