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工商业者有两层含义:一是泛指1956年以前所有从事工业﹑商业的人员,有大户即资本家或者资本家代理人,也有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等小户;二是特指1956年我国对资本主义工商业进行社会主义改造的主要对象——资本家及其代理人。
落实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保障政策
1956年,我国开始了大规模的公私合营,当年原工商业者和从其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简称原工商业者)积极响应党的号召,为实现国家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建设社会主义做出了重要贡献,受到党和人民的尊重和关心。50年前至今,老一辈工商业者虽然受到了一些挫折,但他们几十年来始终热爱着党和国家、坚定不移地支持社会主义建设。但由于种种原因,现在有一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遇到困难,年老多玻帮助解决好这批原工商业者及其遗孀、子女的生活问题,体现了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体现了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同时对鼓励引导新社会阶层人士继承老一辈工商业者的优良传统,发扬“爱国、敬业、诚信、守法、贡献”的优秀建设者精神,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据我省各市县工商联统计,截至2007年12月30日,我省仍有2416名原工商业者,其中相当一部分在乡镇农村生活,年龄大都在80-90岁之间,体弱多病,生活没有保障。2002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中央统战部、财政部和民政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解决部分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后,我省大部分市县劳动保障、民政部门和工商联相互配合,调查认定原工商业者身份和落实解决部分原老工商业者生活困难的工作取得了阶段性的成果,一部分人基本养老金得到了调整,一部分人获得了医疗保险。但由于我省市县财政普遍困难,大部分原工商业者的养老、医疗保险或生活补助问题仍未得到解决,或者补助偏低(平均每月100元左右),他们生活困难的现状并没有改变。据了解,北京地区的原工商业者每月生活补助金已上调至1215元,天津市的原工商业者生活补助金是964元,广西南宁市原工商业者的生活补助约800元,基本能适应当地生活消费,保障基本生活。
一从政治意义上讲,老一辈工商业者多年来热心支持社会主义建设,是一批具有强烈社会责任感的爱国主义者;
二从经济方面推算,原工商业者人数不多,而且在逐年减少,财政补助所占比例小;
三从以人为本的理念出发,老一辈员工商业者年事已高,生活困苦,党和政府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真正体现了优越的社会主义人文关怀。同时,考虑到市县财政困难,建议由省财政拨发政策专项款,逐步落实解决好我省老工商业者的生活保障问题:
1、对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将基本养老金提高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的平均水平;对未参加养老保险的,由省财政统筹列支,解决参保问题或根据当地生活水平提高生活补助。
2、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原工商业者,由省财政统筹解决,切实保证其医疗待遇的落实。
3、对已故原工商业者无工作的配偶、生活特别困难的,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适当提高生活补助。 如本建议得以通过采纳,我会将对我省原工商业者的生活现状进行更深入的调查了解,为省财政拨发这笔政策专项款提供详实可操作的数据资料。
中共中央关于原工商业者文件
批转中共中央统战部等六部门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中发(1979)84号)各省、市、自治区党委,各大军区、省军区、野战军党委,中央各部委,国家机关各部委党组,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党组:
中央同意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党组、国家经委党组、商业部党组、轻工业部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中共中央统战部、国家计委党组、国家经委党组、商业部党组、轻工业部党组、全国总工会党组关于把原工商业者中的劳动者区别出来问题的请示报告。
中央:一九五六年对私营业实行按行业公私合营的时候,有一大批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被带进公私合营企业,把他们统称为私方人员,按资产阶级工商业者对待。长时间以来,这个问题并没有得到解决。一九六九年以后,根据中央指示,一些大中城市进行了区别工作的试点,取得了一窍不通成绩和工作经验。但是由于林彪、"四人帮"的干扰和破坏,区别工作未能进一步开展。现在,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资本家阶级中间有劳动能力的绝大多数人已经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由于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以及其他劳动者本业属于劳动人民范围,和改造成为自食其力的劳动者的原来阶级属性不同,他们本人及其家属子女仍然强烈要求将他们和原来的资本家 区别开来;企业领导和职工也认为有必要这样做。根据党的实事求是精神,并且为了进一步调运这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属子女的积极性,巩固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我们认为,当前将这一部分劳动者从原资产阶级工商业者中区别出来,明确他们本来的劳动者成份,是必要的。
一、关于区别的范围
区别工作的范围,只在社会主义改造高潮期间和以前参加国营、公私合营企业的原工商业者(包括已经退休、请长假、现在农村和死亡的)中进行。
二、关于区别的标准
区别阶级成份的唯一依据,是人们在社会生产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根据一九五0年《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份的决定》、党中央过去的有关规定精神,并且结合实际情况,区别劳动者的标准,规定如下:
(1)凡占有少量生产资料,一般不雇佣工人或店员,自己从事劳动,依靠劳动收入为生活之全部或主要来源者,称为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
(2)占有一定生产资料,雇佣少量工人或店员(商业一人,饮食服务业、交通运输业雇佣一至二人,手工业雇佣一至三人),自己从事劳动,以为生活之主要来源者,为小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