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期讲到了忽视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给企业带来的风险,这一期,我们来讲讲货物结算环节隐藏的税收风险。
一、替人收付款风险大
货款结算看似简单,买谁的货就付钱给谁。可是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遇到这样的情况:替供应商付钱给别人。替别人付款并不违法,可站在税务局的角度来分析,恐怕问题就大了。
因为你买甲东西,而凭证后面的银行付款单却是付给乙的。税务局来查帐看到这笔凭证,会怀疑你是从乙方买的货却让甲方开发票,属于虚开发票,会对你一查到底。
合法的做法是在结算过程中,形成三角债的三方,必须要签一个三方协议,因为这个过程中发生的债务转移,在税法中叫做债务重组。税法规定,债务重组必须签署三方协议,否则税务局不予认可。所以说替别人付款也会出麻烦。最好的规避风险的做法就是:买谁的货,就把钱付给谁,要保证你这个过程是统一的,不要没事找事。
二、货物移送讲究多
产品销售免不了发货,但这个货怎么发,一定要研究一下税法。其中最容易出现问题的是出现异地销售的情况。比如:厂家为了满足异地客户随时提货的要求,在异地设办事处并在异地租用仓库预存厂家货物,这就需要好好筹划,因为处理不好,就有可能要重复缴税。举个例子。
武汉一家企业为了开拓上海市场,在上海设立办事处,并同时租了仓库。这个办事处在被成都税务局稽查的过程中,税务局要求办事处拿出证据证明这间仓库是武汉厂家租的,这批货的权属是属于武汉厂家,否则,要照章纳税。
其实如果企业懂税就应该知道,税法里是有货物移送视同为销售的规定的。只有一种情况不视同销售,即同一个县市区内,两个非独立核算机构之间的货物移送不视同销售。只要是跨区发货的,一律视同销售。要想证明这批货的所有权是武汉的,必须凭武汉市国税局开据的《外出经营税收活动管理证明》。用这张证明向上海国税局表明这批货是武汉厂家的。但这只是一种临时业务,不适用长期操作。那有的企业会问,有什么好的办法吗?有。按1998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出的《关于企业所属机构间移送货物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定,第一,在外地设立的机构是非独立核算机构;第二,分公司必须以总公司的名义统一价格销售货物,不得从中赚取差价;第三,分公司不开发票,由总公司统一开;第四,分公司不收款,由总公司统一收。
三、代购代销影响发票开据方式
在发票开据环节,大家也要注意税收相关规定。 举个例子。
一家武汉的企业,通过代理商销售其产品。客户需要增值税发票,其代理商在自己没有增值税发票的情况下,要求厂家替他开据增值税发票给客户,那么,这个企业该不该代开发票?怎样开才合法?
合法的做法应该是跟代理商签订一个代销协议,而不是一份购销协议。将差价作为代理商的代理费,按售价跟客户签购销合同。这样调整一下流程,你就可以开给客户发票了。同样,委托代理商代购时,也要注意这样的问题。
所以只有在业务流程中就懂得做好税务筹划,你的税收才不会失控,才不会隐藏风险。而了解、熟知税收政策是做好公司税收管理的基础。